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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制造、销售、安装简易载货电梯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收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 22:27:39

关于禁止制造、销售、安装简易载货电梯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标准
 
【分类细目】其他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7-5-5
【实施日期】 1997-5-5
 
【发文号】 粤劳安[1997]122号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禁止制造、销售、安装简易载货电梯的通知
粤劳安[1997]122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简易载货电梯是我省经济发展初期出现的过渡性设备,该设备安全装置不齐全,不符合国家电梯安全标准要求;虽然设计上要求轿外控制,仅限于载货物,严禁载人,但实际使用时,人员必须频繁进入轿厢装卸货物,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且故障多、维修费用较高。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现规定如下:
    一、从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起,我省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一律禁止制造、销售、安装简易载货电梯。
    二、凡在五月五日前已签订制造、销售、安装合同的,简易载货电梯业主应会同制造(或销售)单位(个人),在今年六月五日前到电梯使用所在地地级市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报装审核。符合《广东省简易载货电梯安全技术规定》要求的,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安装。同时,业主应在使用前,制订出行之有效的简易载货电梯安全使用规程,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三、各市劳动局要在今年八月一日前对本市在用的简易载货电梯进行一次全面的登记及安全性能检验,对不符合《广东省简易载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限期在今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按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到时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
    四、简易电梯业主必须请有电梯制造《安全认可证》的厂家承担电梯改造任务,并在改造前,向当地地级市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申报,提交改造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对违反以上规定的,按《劳动法》第九十二条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以及《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七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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