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入WTO,根据世贸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我国从2002年建立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内的19类132种产品自2003年8月1日起实施强制认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进口、销售。
认监委8号公告,对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和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经国家认监委批准或当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获得《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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